紀審協同監督的理論和實踐探討
審計監督和紀檢監察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斗爭和國家治理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監督實踐中發現,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在系統性、協同性和聯手監督方面還缺乏整體的監督格局,未有效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瞻遠矚提出了“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并做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改革審計管理體制”的重大決策,成立了國家監察委員會和中央審計委員會,實行“中央紀委與國家監委合署辦公”,強調把黨內監督同國家監督等融會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確保黨的方針、決策順利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本文就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協同監督的理論和實踐作一探討。
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利用審計專業性強、觸及面廣的優勢,積極探索“先行進駐審計機制”
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的共性和差異
審計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都是黨直接領導下的機構,兩者在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完善國家治理、懲治腐敗等方面作用高度一致,在監督內容和主體上也存在一定的相關性,在監督手段上具有互補性,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實行協同監督有共同的政治基礎。
但審計監督側重于財務、經濟方面的監督,發揮“經濟體檢”功能,主要監督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方面(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為個人)事項,主要起預防、警示的作用;紀檢監察監督側重于政治方面監督,發揮“政治治療”功能,主要對象為黨員和公職人員及黨組織的政治方面事項,起到懲腐治貪、治病救人的作用。
目前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存在的不足
各自為政,協同性不強。長期以來,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各司其職、雙線并行,在審計項目計劃和紀檢監察監督計劃上互通不夠,沒有將重點行業、重要系統、重大資金和項目以及反映問題較多的領導干部納入共同監督計劃;在推行審計全覆蓋和紀檢監察全覆蓋過程中,既存在交叉重合監督,又存在共同的盲區和空白現象。即使偶有審計參與紀檢監察監督,但僅僅是個案、局部的監督,而且領域不夠寬廣,合作方式比較簡單,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之間信息共享、經驗分享、資源整合、優勢互補方面缺乏頂層宏觀設計。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之間在業務交流、實踐探索方面缺乏互通渠道和途徑,在提高監督合作效率、培養復合型監督人才方面還缺乏合作手段和平臺。
目標不一,針對性不強。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的共同目的是發現、糾正和解決問題,但具體來說,審計監督的重點是監督國家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及領導干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政策措施過程中是否存在執行不力和腐敗等問題,審計機關按照“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等標準判斷、分析和處理審計監督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審計監督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是紀檢監察監督的前置。紀檢監察監督重點是解決黨的領導弱化、組織渙散、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管黨治黨寬松軟等問題,是防微杜漸、治病救人,更多運用“四種形態”容錯糾錯。紀檢監察監督在自行履職的同時,根據審計移送線索予以追責、處理,是審計移送線索的結果。在目前監督實踐中還未形成審計監督和紀檢監察監督二者之間有針對性的人員共進共出,問題即查即糾,結果立見立得。
時效差異,作用力不強。審計項目實施周期較長、時效性不強、審計手段有限等,導致審計監督作用有限。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在重大案件移送、重要情況會商溝通、相關資料查詢、數據安全共享、合力促進審計成果運用等方面缺乏合力,特別是案件線索雙向移送反饋機制尚未建立。在加強監督成果深度開發利用、推進審計成果共享方面探索不夠,未將審計監督成果作為干部考核任用的前置環節,而僅僅作為檔案留存,或者僅為規定而作。紀檢監察雖有審訊、留置等措施和手段,但由于缺乏相關的財務審計人員和審計專業技術,在查辦經濟案件、查看財務資料時尚存在不足,影響案件的質量和實效。
解決紀審協同監督的主要途徑
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要提升協同監督政治高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有效破解黨的紀律、監察、派駐、巡視監督和審計、統計、人大、民主、行政、司法、群眾、輿論等監督系統各自為政、各司其職的部門化監督機制不暢、資源力量分散的困境,要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監督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的作用,立足各自的職能定位,依據雙方的監督范圍、對象、方式的互補性,加強溝通配合,綜合運用監督成果,構建全方位、協同監督工作體制機制格局。
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溝通,制定協同監督計劃。首先,制定協同監督計劃。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和相關專業人員,年初安排時間共商年度監督工作重點,應將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收集到的需監督的重點人員、重點單位、重點項目、重點領域及上級任務等納入相商內容。其次,紀檢監察機關應將群眾舉報反映、社會反響強烈、領導重點關注、上級交辦的監督重點對象征詢審計機關意見,相互協商,然后納入共同計劃。審計機關應根據人力、物力和時間,將能夠實施的項目納入年度計劃,通過預算執行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政府投資審計、專項審計等對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的重點對象進行監督,向紀檢監察機關移交違法違紀線索和送達報告。再次,按照計劃力求做到進駐時間和監督重點、關注方向一致,同向發力,把審計監督全覆蓋和紀檢監察監督全覆蓋有機結合起來,既避免監督交叉重復又消除監督盲區。
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要建立長效溝通合作機制。近年來,各地都在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貫通協同上積極探索,大膽嘗試,有效整合監督資源、完善制度建設、強化運用審計結果等取得一定的成效和經驗。
筆者認為:第一,經常進行業務溝通,在共性項目實施中,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要經常溝通,審計機關要定期匯報共性項目的進展情況及疑難問題處理等,對需要延伸了解和談話了解的事項,統一安排人員調查,結果統一使用。
第二,建立固定的例會聯席制度,充分發揮審計委員會的“紐帶”作用,就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各自需要對方支持、配合的相關工作,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推進會,通報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監督發現的普遍問題和違法違紀重要情況。對重大重要問題進行會商,共同研究提出調查處理的方向和應補充完善的證據材料等。工作中相互印證疑似問題,及時解決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中問題線索難定性、證據標準不清晰等問題,確定下一步工作重點。對重要風險隱患以及整改落實情況等信息加強溝通交流,推動構建起紀審協同監督長效機制。
第三,相互學習交流,審計機關可以派出人員到紀檢監察機關學習談話技巧和簡潔高效辦案程序等;紀檢監察機關可以聘請審計人員為紀檢監察人員做財務、計算機應用等方面知識培訓。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利用審計專業性強、觸及面廣的優勢,積極探索“先行進駐審計機制”,審計當好紀檢監察監督的“偵察兵”“先遣隊”。特別是在查辦大案要案過程中,通過審計機關打前站,紀檢監察機關再會同審計機關共同分析、相互研判,進行重點突破,使案件取得快捷、精準的成果。
第四,建立相互借力機制。對審、紀二者技術和手段進行有效融合,實現優勢互補,使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既重點突出、規避風險,又能形成強大監督合力,對違法違紀行為形成強烈的震懾作用。審計監督可為紀檢監察監督增加問題線索、為查辦大要案提供可靠依據;紀檢監察機關可為審計機關查處經濟案件、促進整改提供可靠支撐。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應按照相關程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應及時處理處置,并將問題的處理結果定期反饋給審計機關。審計機關針對審計監督處理問題剛性不強、審計追責手段不多、被審計單位整改不力的現狀,應借力紀檢監察機關,將問題處理和審計整改納入監察范圍,督促相關部門整改到位。
建立監督結果相互使用公開制度。首先,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要在審計成果運用上下功夫,紀檢監察機關要對審計報告及時研究,對審計移送的相關問題線索要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并督促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述責述廉重要內容,存入被審計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對應該處理的人員和問題依法依規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定期對已到審計整改期限的項目進行督查,對審計整改情況實行動態化管理、全過程跟蹤,切實提高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出問題的重視程度和整改力度,使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形成專長互補、互相借力的良好局面。
其次,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應公開公示案件結果,審計機關對查出的黨員干部違法違紀問題,及時將案件線索按程序全部移送給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要及時查處黨員干部的違法違紀行為,以震懾犯罪,以儆效尤。
再次,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應定期將查處的案件進行歸納總結,深入分析,提出風險崗位和風險職務,進行重點防范并及時向社會發布,引導全社會關注這些“熱門”。
上級部門應做好頂層設計。首先應成立專業組織。筆者建議成立由紀檢監察、審計、公安等部門組成的長期或者半固定專業組織,將財經、法紀、計算機等人才吸收到隊伍中,最大限度發揮各自專長,取長補短,專攻大要案,形成一支敢打硬仗的素質高、技能強的隊伍,如有特殊案件,招之即來,來之能戰,起到威力強、效率高、影響大的效果。其次出臺相關操作規范。以前年度“審計署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建立案件線索定期移交機制”“審計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協作配合工作辦法”等,都是對審、紀合作的有效嘗試。面對新形勢,頂層設計部門應在法律制度層面對紀審協同合作相關事項予以規定,使下級部門有章可循。再次做好協同監督的督考工作。上級部門應對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等協同監督、辦案的數量、成果、作用等,納入考核內容,有效促進監督資源的整合和作用發揮。同時對典型的合作案例予以表彰和推廣。
綜上建議,審、紀強強聯手,形成一支“專業人才 + 政策精英”“具體操作 + 宏觀控制”“黨委領導 + 政府監督”專業隊伍,部門、成員間相互密切合作,相互借力,優勢互補,有效增強監督的廣泛性、協同性、有效性,不定期對某些行業或系統具有的共性的腐敗、違法問題,實行上下同步、縱橫滲透的多兵種、大兵團作戰,形成一張巨型監督網絡,全方位、立體化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單位、人員監督全覆蓋,對那些個別情節重、金額大、影響深的貪官污吏,組織“特戰隊”進行快速、高效的行動,從重從快予以懲治。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凝聚監督合力,打出監督組合拳,降低執法辦案成本、提高執法辦案效率,真正形成高效務實、具有強大戰斗力的監督隊伍,將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和國家治理推向更高層次。
(作者王爽單位系遼寧省莊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王華永單位系遼寧省莊河市審計局)
來源:審計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