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經濟事項、虛假經濟合同、虛列費用列支審計實踐
審計人員有重大審計發現,一方面可以證明自己的實力和能力,另外一方面,在現有考核機制下,發現問題涉及的性質、金額、風險等都是考核的量化因子。 無論通過數據分析還是翻閱紙質的檔案資料、訪談、現場核實等手段,能夠發現虛假經濟事項都是成績。特別是虛假經濟事項涉及金額大時,審計項目的成果就越發顯著。核對虛假的行程單、核對庫存、實地走訪等等,抽絲剝繭、層層深入、尋找事實真相的過程都是對審計人員能力和水平的考驗。
虛構經濟事項往往伴隨著虛假經濟合同、虛假費用列支、資金套取、賬外資產等一系列問題。有的被審計單位簽訂虛假經濟合同、虛列費用后,將款項轉入虛假的供應商,支付一定的手續費后,套取現金轉入個人賬戶,賬外使用。有的被審計單位虛列費用后,將款項轉入真實合作的供應商,在下一年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如果簽訂經濟合同,也會簽訂時間不同陰陽合同。有的被審計單位簽訂真實的經濟合同,采購本期并不需要的設備、貨物等資產,留到下年及以后使用。有的被審計單位虛構經濟事項,虛列費用,會計核算在當年,而在下年實際發生經濟事項時支付款項。
針對虛構經濟事項、虛假經濟合同、虛列費用套取資金,審計人員一方面列出此類違規行為的風險,例如虛假經濟合同的法律風險、賬外資金、資產的安全風險、個人挪用或占用或侵吞資產的舞弊風險等等;另一方面審計人員還會把發現虛假經濟事項的方法總結下來,還可能把一些難度較大的審計發現寫成經典案例;此外,審計人員會提出加強財務監督、完善內控流程等審計建議。
但是,發生虛構經濟事項、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等違規行為背后的動機是什么?有些是因為費用預算政策的考核導向,例如當期使用不完的預算指標下期不能再使用,也就是費用預算結余不能結轉下期;有些是費用結余多了沒有獎勵政策,費用的預算執行率85%和95%有太大的差別。這樣的話,被審計單位寧愿多使用當年費用預算額度。
從被審計單位的角度,理由多樣。有的認為,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為下一年的業務開拓和應對增加的計劃任務做準備,這比沒有需求突擊花錢的行為要“好”一些。有的認為,為了單位利益著想,套取資金都是用于下期的業務,這比變通費用對個人進行獎勵、購買不必要的的資產強。有的為了“資金安全”考慮,還給套取資金建立使用臺賬。
無論審計人員還是單位領導都不會認同這種說法。但是對于此類行為給予什么樣的問責處罰,單位領導就不同情況會卻有不同的考慮。為了杜絕虛構經濟事項、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等現象的發生,審計人員需要進一步思考。
首先,應歸總分析上述行為發生的頻率、時間分布、涉及單位的數量,確認是否普遍現象,涉及面多廣。
其次,應對問題突出的被審計單位管理狀況做深入的了解,把財務狀況與單位業務情況等進行對比。
再次,應與預算政策制定部門進行探討、交流,如何從制度層面防止上述行為的發生。
審計人員應更深入、更廣泛地探究發現問題的深層次原因。除違規者主觀層面外,檢查體制機制、制度、流程層面的客觀因素;應及時發現制度、流程上的不足和缺陷,并反饋給制度和流程的制定者,共同完善。審計的終極目標是促進內控和風險管理的完善、促進組織更加規范、助力組織目標的實現。
來源:審計實踐,略有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