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經濟決策審計案例分析
一、不經集體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經濟事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流失或惡劣影響的。
1、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的情形?!?/strong>
例1:A縣城投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周某私自授意財務科長,向某建筑公司出借財政性資金2000萬元用于周轉,周某在建筑公司出具的借據中簽批“同意借款”。由于某建筑公司經營效益不佳,原定借期6個月的借款,三年后仍無法收回,在審計查出該問題后,城投公司立即進行整改,多次催款無效后,向法院起訴,進入司法程序。在此案例中,周某作為法人代表私自同意出借大額財政性資金,造成大額財政資金的潛在損失,對事件負有直接責任,審計機關提出“誡勉談話”的問責建議、并建議當地紀委對周某給予黨紀處分。
2、由少數領導干部決定的情形。
例2:如B鎮鎮長劉某經請示鎮黨委書記同意,將鎮政府資金1000萬元借給在該鎮開發房地產的某公司周轉使用,劉某在借據中簽批“同意借款”。在資金借出半年后,該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資,其法人代表被司法機關拘捕,在B鎮建設的房地產項目也被迫停建,B鎮出借的1000萬元資金無法收回。在此案例中,劉某雖請示了書記同意,但未經鎮黨委集體研究決策,屬由少數領導干部決定的情形,劉某對事件負有直接責任,審計機關提出“誡勉談話”的問責建議、并建議縣紀委對劉某給予黨紀處分。
二、雖經集體決策,但決策程序不符合規定或決策失誤,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流失或惡劣影響的。
1、決策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情形。
例3:C縣政府在只經過省交通部門批復立項,但未經省國土主管部門批復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征用農用地、林地等704畝,動工修建一條縣城南環線工程。后經群眾舉報,國土資源部督促該縣將已基本建成的路基重新復原、復綠,經國土部門檢查驗收后,再重新辦理征用土地手續。為此,該縣為這條公路增加投資350多萬元。在此案例中,C縣政府的決策經過了縣長專題辦公會集體研究,屬集體決策行為,主持本次縣長辦公會議的常務副縣長對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縣長負有主管責任。
2、決策失誤的情形。
例4:D局為積極響應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資的號召,經多次黨委會議討論,并將框架性協議報送市委、市政府同意,引進某家居廣場項目。因立項前論證不充分,該項目建成后發生嚴重經營虧損,D局投入的2.8億元建設資金在短期內難以收回。在此案例中,D局引入家居廣場商業項目,符合市委、市政府的經濟發展戰略,也經過了集體決策,但是由于決策前缺乏科學論證,造成項目建成后達不到預期效果,甚至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屬于決策失誤的情形,D局局長應負主管責任。審計機關提出了“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問責建議。
三、不依法依規決策,決策后管理不善或者執行不力等,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流失或惡劣影響的。
1、不依法依規決策的情形。這種情形主要表現在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引進項目,以政府文件的形式,違規設置一些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
例5:E縣政府2012年度,采取定向掛牌出讓的方式出讓4宗土地面積560畝,返還土地出讓金1.83億元用于商業配套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而且部分工程未按照協議約定投資到位。其中溫泉旅游度假中心項目,《協議》規定,某公司以4.48萬元/畝的價格定向掛牌取得423畝,對超過4.48萬元/畝的土地出讓金1.26億元即征即返,某公司在該宗土地上投資18億元建設以五星級會所、綜合體育旅游文化設施、高檔住宅為主要內容的旅游度假中心項目。某公司取得土地后兩年內,實際完成投資僅2.15億元,其中賓館酒店投資1.3億元、種草基地投資8500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的規定。在此案例中,定向掛牌出讓土地、返還土地出讓金的問題,主要是縣政府與用地單位簽訂項目投資協議約定的優惠條件所致,該縣縣長對事件負有領導責任。
2、決策后管理不善或執行不力的情形。
例6:F縣人民醫院新建醫技大樓項目,按規定應經公開招投標程序,該縣縣長從照顧本縣建筑企業出發,為該項目量身定制了一套只有本縣建筑企業才有資格參加投標的相關規定,該縣某建筑公司如愿中標。該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由于監理單位嚴重失職,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經群眾舉報后,被省建設主管部門叫停,并責令拆除重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多萬元。在此案例中,如未發生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問題,也就是一個違規招投標的問題,性質相對輕些。但是出了質量安全事故,造成了大額財政資金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性質就嚴重得多了。因此,該醫院院長作為直接責任人應負直接責任;該縣縣長因在招投標過程中簽批了明確意見,應負主管責任。
四、其他重大經濟事項決策不當,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
1、違規處置國有資產的情形。
例7:G局未經縣國資部門同意,也未經縣房產主管部門對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經局黨組會議研究確定,將位于某鄉的基層單位房產以協議價格68萬元出讓給李某個人。審計過程中,審計機關提請房產評估部門對該房屋進行了評估,評估價為120萬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50多萬元。在此案例中,G局的決策是經過局黨組集體研究的,屬集體決策行為;但其決策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屬于不依法依規決策的行為。審計機關提出了對該局局長實行“誡勉談話”和給予黨紀處分的問責建議。
2、大宗材料及設備采購未按規定進行招投標的情形。
例8:H市自來水公司在二期擴容工程建設過程中,其大宗材料和設備采購,都未按照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致使部分材料和個別設備出現質量問題,影響工程不能如期竣工投產。在此案例中,自來水公司自行采購材料和設備的行為,雖然經過了公司的集體研究決策,但其決策行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審計機關提出了對該公司總經理實行“誡勉談話”的問責建議。
來源:審計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