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金庫”里私吞30余萬 一高校系主任獲刑3年半(中科大王婧整理)
從“小金庫”里私吞30余萬 一高校系主任獲刑3年半
一、法院判決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高校領域的貪污案作出終審裁定。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原人文藝術系主任梁志剛,因私吞合作辦學收入3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
二、案情介紹
?。ㄒ唬┌讣黧w簡介
梁志剛現年52歲,文化程度博士,原系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人文藝術系主任。
?。ǘ┚唧w案件
農工商學院相關管理規定,學院各部門可以經授權批準,以學院名義與有關單位合作辦學,辦學收入上繳學院20%后,其余80%可納入本部門作為“小金庫”備用金使用。2007年和2008年,農工商學院先后與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繼續教育學院、華南師范大學開放學院簽訂合作辦學協議,共同開辦自學考試專升本輔導班。人文藝術系參與了部分輔導班的辦學,梁志剛于是指派該系實驗員鐘育智負責管理辦學收入“小金庫”。其間,梁志剛違反學院相關規定,采取向該系教師隱瞞“小金庫”實際收支情況、擅自銷毀財務賬冊、私立名目發錢的手段,先后多次侵吞“小金庫”公款。
據檢方指控,2007年底至2010年7月,梁志剛在擔任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人文藝術系主任期間,利用負責該系自學考試辦學管理的職務便利,以提取“溝通感謝費”為名,先后從人文藝術系辦班收入的“小金庫”中提取現金,共計人民幣29萬元。
此后,梁志剛將其中人民幣7萬余元用于向自學考試相關業務人員余玲玲、鄭文英、楊兆輝等人(均另案處理)行賄,私自截留侵吞了剩余的人民幣21萬余元,后用于投資收取高利息。
另外,梁志剛還私下多次伙同人文藝術系副主任徐樂軍、胡建華、自學考試辦學管理人員鐘育智(均另案處理),采用隱瞞公款收支、私立發錢名目的方式,先后多次私分上述辦班收入共計人民幣11.8萬元,其中梁志剛個人分得人民幣3.4萬元。
?。ㄈ┺q護及法院認定
此案一審時,梁志剛辯稱其確實提取了29萬,但都用于系里的各種公用,出借的錢都是自己個人的錢。分給其他人員的錢,是因為他們辦學有功勞。他表示:“不懂法,如果法院認定其構成犯罪,其認罪?!?/p>
其辯護人則認為,涉案款項的性質不屬于公款,梁志剛在紀委自糾自查過程中由于害怕而主動用自己的錢填補窟窿,不能直接證明其有貪污21萬元公款。
法院一審認定,梁志剛違反農工商學院相關規定,采取向該系教師隱瞞“小金庫”實際收支情況、擅自銷毀財務賬冊、私立名目發錢的手段,先后多次侵吞該系辦學收入“小金庫”公款,基本認定了檢方指控,其提取公款32.4萬元,將其中1.1萬行賄他人,其余自用。
法院認定梁志剛犯貪污罪,鑒于其退還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決定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一審判后,梁志剛不服上訴,上訴提出:1、“溝通費”的金額及使用情況的認定有誤,其所提取的“溝通費”均已按正常途徑開銷,其用于投資的款項是自己的錢,并不是挪用了“溝通費”;2、其發放勞務等費用合法依規,沒有違反單位的慣例,其個人只支配5000元電話費。綜上,其沒有貪污所指控的款項,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請求改判無罪。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梁志剛上訴,維持天河法院的判決。
三、分析與啟示
“小金庫”用大白話講,指的是單位的“賬外賬”“私房錢”。在現實生活中,“小金庫”有著各式各樣的“偽裝”。比如,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等?!靶〗饚臁钡拇嬖?,不但削弱了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和財政分配職能,更損害了國家和群眾的利益。
由于教師收入普遍偏低,通過一些雖違規卻有“合理性”的津貼補貼來彌補,看似是為了集體成員的利益,其實是違反了有關規定,就違規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問題,省市三令五申,仍有單位置規定于不顧。對于“小金庫”,中央早就有過明文規定,不準單位私設“小金庫”,更不準將“小金庫”里的錢截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然而,總有人對于私設“小金庫”樂此不疲,明知有違黨紀國法之“嫌疑”,卻偏要往里鉆,利欲的驅動,是罪魁禍首。
來源:法制網 新快報 中國裁判文書網 貴陽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