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業務之張立新貪污罪(武漢分院陳浩整理)
一、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人張立新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ㄐ唐趶呐袥Q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
(二) 被告人張立新退賠人民幣六十二萬五千元,與在案扣押的人民幣八萬元一并發還,其中發還北京師范大學人民幣二十五萬五千元、發還中國科學院遙感應用研究所人民幣四十五萬元。
(三) 扣押在案的起亞霸銳越野車一輛拍賣后折抵前項退賠款。
二、案情介紹
(一) 案件主體簡介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立新,男,1966年4月27日,博士文化。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羈押,同年6月7日被逮捕?,F羈押于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
辯護人章月明,北京甲子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 關于關聯交易的具體案情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刑訴(2013)20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立新犯貪污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車明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立新及其辯護人章月明,證人楊×1、王×1、李×1、趙×1和鑒定人朱×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因本案涉及面廣、案情復雜,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立新20**年至2012年間擔任北京師范大學地理學與遙感科學學院教授兼任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負責主管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北京師范大學分部全面工作。期間,張立新利用職務便利,從國家科研經費中虛報發票,并轉賬至其個人銀行賬戶,共計人民幣130余萬元。2011年3月,在與青島飛宇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宇航空科技公司)簽訂無人飛艇航空遙感平臺訂制合同時,張立新虛報購置飛艇設備支出預算,騙取科研專項經費人民幣45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張立新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已構成貪污罪,提請本院依法對其定罪處罰。
被告人張立新對檢察院指控的事實提出異議,辯稱其在學校報銷的發票都是工作中實際發生的,并沒有虛報冒領行為;無人飛艇系統需要有配套用車,由于撥款困難、并受購車指標限制,其采取了變通的做法,將車暫時登記在自己名下,但其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張立新同時表示,其認可用實驗經費購置實驗用車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希望法院結合其認罪態度和客觀情節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立新的辯護人章月明發表的辯護意見為,柴×1負責報銷期間,冀原科技服務公司尚未成立,黃×為張立新報銷的費用每筆均有詳細說明,不存在重復報銷的情況;涉案發票中包括實驗用車的維修發票、實驗耗材的購買發票和實驗設備的租賃發票,實際發生、真實有效,沒有證據證明張立新存在虛報發票的行為;部分報銷票據與張立新本人無關,均系具體實驗人員在實驗中的花費,因張立新存在為實驗墊資的行為,所以將報銷款直接匯入張立新的個人賬戶;柴×1提供的報銷和賬目記錄與其在銀行進賬單上的備注吻合,能夠證實張立新的報賬金額與實際提取的金額一致,不存在多占國有資產的情況,因此檢察機關認定張立新從科研經費中虛報發票、貪污130萬元的指控不能成立。張立新與飛宇航空科技公司商談購買無人飛艇時包含實驗用車,將購車款直接打入張立新個人賬戶系于×提議,非張立新本意,張立新沒有占有錢款的主觀故意;無人飛艇實驗需要有配套車輛在地面跟蹤,但購買車輛一方面審批手續很難通過,另一方面需要有購車指標,張立新為了科研項目盡快啟動才未將車輛列入購買飛艇的合同之中;因購買飛艇的經費未按計劃撥付給北京師范大學,學校財務上并沒有對應的會計科目,將實驗用車記入學校固定資產暫時不具備相應條件,可以待保定遙感綜合實驗場驗收時隨實驗基地一并記入;張立新按照實驗需求對車輛進行了改造,并配備了為地面控制設備提供電源的電源逆變器,車輛的實際行使里程也與張立新往返實驗基地的情況一致;在北京師范大學保定遙感綜合實驗場建設中,張立新個人墊資三十余萬元,表明其主觀上沒有貪污的故意;其承擔了多項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取得了豐碩的科研成果,并在學科平臺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每年經手數百萬元的科研經費,不可能為40萬元自毀前程,因此,檢察機關認定張立新虛報設備支出、騙領45萬元科研經費的指控,與事實不符。張立新接紀委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使用科研經費購買車輛的事實,當庭能夠對名義上占有實驗用車的事實認識錯誤、具有悔過表現,符合自首條件,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系北京師范大學與中國科學院遙感應用研究所聯合成立;被告人張立新系北京師范大學地理學與遙感科學學院教授,兼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負責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北京師范大學分部的全面工作。
1. 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張立新利用負責科研實驗的職務便利,以支付臨時工勞務費的名義,先后分17次從北京師范大學騙領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25.5萬元。上述錢款并未實際發放,均與其他實驗報銷款一同匯入張立新的民生銀行個人賬戶,被用于日常消費。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偵查機關依法收集和調取的下列證據材料……。
?。?)被告人張立新的供述證明:2002年其博士后出站后留北京師范大學地理學與遙感科學學院任教授,2004年開始兼任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是中國科學院遙感應用研究所與北京師范大學聯合申請、科技部批復成立的,主要從事遙感科學研究和實驗、承擔微波遙感教學工作,運行經費是科技部全額撥款,每年大約有900萬元,北京師范大學占三分之一。清苑縣冀原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冀原科技服務公司)是2009年6月成立的,由其弟弟張×負責管理,主要負責保定遙感綜合實驗場的維護及為野外實驗提供后勤保障。北京師范大學共向冀原科技服務公司轉款250萬余元,冀原科技服務公司都按照合同支出了,其中有4分合同是其同時代表北京師范大學與冀原科技服務公司雙方簽訂的,涉及合同金額139.1萬元。做野外實驗的費用主要有兩種,一是向學校預借科研經費、一是其墊付后再到學校報銷。其向學校報銷的發票都是張×和學生給其的,大部分是張×給其買東西的發票,包括購買實驗耗材的發票和電費票、汽油票、差旅票等,也有張×找的一些發票。其將發票交給黃×和柴×1,讓她們整理后到學校財經處報賬,學校財經處會將錢打到其一張用于存放遙感實驗室錢的中國銀行卡里,黃×和柴×1再通過網銀轉到其個人工商銀行或者民生銀行卡里。黃×為其報銷各種發票總共七十多萬元,柴×1一共為其報銷八十多萬元,這些錢主要用于還房貸了,還有一些用于遙感實驗室的支出。因為其之前墊付了實驗費用,所以報銷后將錢還到其個人銀行卡里。其給張×和柴×1現金比較隨意,每次金額也不是很大,所以沒有憑據。
?。?)證人施×的證言證明……。
?。?)證人葛×證言證明……。
?。?)證人楊×2的證言證明……。
?。?)證人黃×的證言證明……。
?。?)證人柴×1的證言證明……。
?。?)證人蔣×的證言證明:其是北京師范大學地理學與遙感科學學院副教授兼任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成員,2005年7月博士畢業后留校任教。2002年以來其跟張立新做了大概六七個科研項目,一直幫他帶碩士和博士研究生,自己也做過3個科研項目。2008年、2011年和2012年其去清苑做過實驗,中間有下雪時也讓張×幫忙觀測一些數據。張×的工作就是為所有的實驗提供后勤保障,其自己的兩個項目共支付給張×不到10萬元,都是通過學校匯給冀原科技服務公司的。在做野外實驗之前,需要向學校財經處預借現金,沒有數額限制,從一兩千到幾萬都可以,然后分給學生使用。在野外做實驗有許多費用不能從科研經費里報銷,比如吃飯、買一些小東西、還有一些實驗觀測的勞務費等,因此與冀原科技服務公司簽訂了協作實驗合同,這樣將科研經費轉到冀原科技服務公司,就可以從冀原科技服務公司出了。
?。?)證人趙×1的證言證明……。。
?。?)證人張×的證言證明:其與張立新是兄弟關系,從2007年開始就幫助北京師范大學做野外實驗,負責所有開銷,包括食宿、交通、人工、購買實驗耗材、實驗臨時租地等,都是張立新提前給其現金,每次從一兩萬到十多萬不等,后來因為沒有公司開不了發票才成立了冀原科技服務公司。冀原科技服務公司與北京師范大學簽訂了十多份合同,花費主要是人工費、租車費、食宿和交通費、車輛加油和過路費、取暖費、實驗場的日常維護費等,冀原科技服務公司的賬丟過兩次,所以上述花費沒有發票。在保定清苑買東西的發票都是其給張立新提供的,是購買實驗耗材或者租地的費用,其先墊付把發票交給張立新,張立新報完賬后再把錢以現金的形式給其。汽油票是其實際發生的,讓張立新給其報銷,住宿費發票是學生直接給張立新和柴×1的,過路費發票不知道是誰提供的。北京師范大學給冀原科技服務公司共轉過240多萬元,主要是實驗場建設經費和科研經費,其從冀原科技服務公司賬戶轉到其個人賬戶上大概192萬元,其中轉到張立新民生銀行卡里30萬元,后來張立新又還給其17.5萬元。這些錢是張立新以做實驗、買設備等名義要的,冀原科技服務公司的進款主要來自北京師范大學,也主要用于北京師范大學的實驗項目,資金上都是張立新做主。錢轉到其個人銀行卡里后,為了讓冀原科技服務公司少繳稅,其購買實驗耗材時沒有開發票。
?。?0)證人趙×2的證言證明……。
?。?1)證人杜×的證言證明……。
?。?2)證人齊×的證言證明:2002年或2003年其與趙景生、張×等人開始合伙做生意,2006年或2007年開始幫助北京師范大學做野外實驗,因為沒有公司不能對外開發票,2009年其和趙景生、張×投資成立了冀原科技服務公司,但到工商局辦手續時只寫了其和趙景生兩個股東。冀原科技服務公司與北京師范大學的業務都是張×拉來的,由張×具體負責,其沒有與北京師范大學簽過合同,都是張×代其簽的,也不清楚實驗費用有多少。冀原科技服務公司為北京師范大學的科研實驗提供后勤保障工作,其主要做一些體力活,負責開貨車,張×給過其臨時工勞務費,其沒有簽過字。其沒有從北京師范大學領取過勞務費,也沒有從黃×處領取過勞務費,臨時工工薪收入表上的簽名不是其本人簽的。
?。?3)證人許×的證言證明……。
?。?4)證人汪×的證言證明……。
?。?5)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6)黃×報銷發票統計表……。
?。?7)張立新民生銀行賬戶……。
?。?8)北京師范大學財經處關于張立新工資收入的證明證實:張立新20**年1月至2012年5月的工資收入共計852139元。
?。?9)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付款憑證……。
?。?0)北京師范大學財經處提供的張立新科研經費暫付款統計表證明:2006年7月至2012年4月張立新科研實驗共向學校財經處預借現金31筆、金額共計928158元。
?。?1)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小金庫賬目及原始票據等證明……。
?。?2)柴×1關于退還微波小組自有經費和科研津貼的情況說明證明……。
?。?3)北京師范大學紀律檢察委員會關于張立新涉嫌貪污案小金庫的情況說明……。
?。?4)北京師范大學遙感與地理信息系統研究中心與冀原科技服務公司簽署的協議、合同,北京師范大學與冀原科技服務公司資金往來情況表,北京師范大學記賬憑單及原始票據等證明:2009年7月至2011年11月北京師范大學遙感與地理信息系統研究中心與冀原科技服務公司簽訂了多份實驗委托協議、土地租賃合同及汽車租賃合同,冀原科技服務公司為北京師范大學遙感與地理信息系統研究中心的科研實驗提供輔助工作,北京師范大學據此向冀原科技服務公司支付合同款及各種費用共計2214550元。
?。?5)冀原科技服務公司工商注冊資料證明:冀原科技服務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注冊資本3萬元,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齊×、趙景生,法定代表人為齊×。
經當庭質證,被告人張立新對涉案發票的關聯性提出異議,辯稱冀原科技服務公司只是承擔了一部分課題,并非所有課題實驗經費都由冀原科技服務公司承擔,對其他證據沒有提出實質性異議;其辯護人章月明的質證意見為,證人黃×、柴×1的證言與事實不符,涉案的多份發票與冀原科技服務公司無關,公訴人未明確區分哪些系基于委托合同應由冀原科技服務公司承擔的費用、哪些是應由北京師范大學報銷的實驗費用。經查,證人黃×、柴×2二人在證言中詳細敘述了幫助張立新整理、報銷科研經費的有關情況,相關內容與張立新本人的供述基本一致,且與北京師范大學的原始財務憑證、涉案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及柴×1的微波小組自有經費賬目等書證吻合,因此辯護人對二人證言的真實性所提異議,本院不予采信。北京師范大學的財務憑證包括支出憑單及原始發票,客觀記錄了科研經費的支出和具體使用情況,與本案事實密切關聯,因此被告人張立新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關聯性所提異議,本院不予采信。法庭認為,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形式及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2. 2011年3月,被告人張立新利用負責無人飛艇遙感平臺項目的職務便利,在向飛宇航空科技公司訂購無人飛艇航空遙感平臺時,與飛宇航空科技公司負責人串通,采用虛增合同價款,待貨款到賬后再由飛宇航空科技公司部分返還提現的方式,從中國科學院遙感應用研究所騙取科研專項經費人民幣45萬元。后張立新使用部分贓款購買起亞霸銳越野車1輛,并給付與其一同參與該項目的北京師范大學地理學與遙感科學學院副教授劉×人民幣8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立新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負責科研項目,支配、使用科研經費的職務便利,采用虛列支出、虛增合同價款等方式騙取國家下撥的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70.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立新犯貪污罪的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經查閱北京師范大學會計憑證及所附原始單據,其中大部分為車票、過路、食宿、加油、車輛維修、設備租賃、場地占用和實驗耗材等發票,結合張立新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需長年進行野外實驗、往返于學校與實驗場之間等實際情況,上述費用不排除為科研實驗而實際支出的可能。根據科研經費的使用管理規定,科研項目負責人在進行野外實驗時既可以向學校預借現金,待實驗完成后持發票向學校平賬,也可以自行墊付實驗費用后持發票到學校報銷,張立新關于因預借現金手續繁瑣而先行墊付實驗費用的辯解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北京師范大學與冀原科技服務公司簽訂的委托實驗協議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比較原則,尤其在費用負擔方面或是有意回避、或是語焉不詳,野外實驗及保定遙感綜合實驗場的全部支出是否包含在冀原科技服務公司的服務費中尚不明確,另外,單從時間跨度來看,涉案的報銷款項中有一半以上是冀原科技服務公司成立之前即已經發生的費用??梢?,公訴機關雖提供證據證明張立新提供發票報銷的詳細情況,但未能證明涉案發票均系虛假發票,或相關支出與張立新進行的科研實驗沒有對應關系;雖提供證據證明張立新曾多次向學校預借現金,但未能證明張立新不存在墊付實驗費用的情況,或所墊付的費用不具合法來源;雖提供證據證明北京師范大學委托冀原科技服務公司協助實驗并支付相關費用,但未能區分北京師范大學和冀原科技服務公司各自應承擔的費用,未能證實張立新存在利用發票重復報銷行為。綜上,公訴機關據以指控張立新以虛報發票的方式貪污科研經費的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得出張立新使用虛假發票報銷或重復報銷的唯一結論。被告人張立新的相關辯解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
證人柴×1的證言證實……。。
關于被告人張立新及其辯護人認為張立新買車是為了用于實驗,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的辯護意見,經查,……。關于被告人張立新的辯護人認為張立新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的審計署文件、到案經過及辦案說明證實,檢察機關在接到教育部監察室移轉的犯罪線索后到北京師范大學將張立新抓獲,張立新返回學校的目的是接到通知后到學校開會,而并非向學校紀委或檢察機關投案,因此張立新不具有自動投案的情節,雖能夠如實供述使用科研經費購買車輛的事實,但不能認定為自首,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48e01728ed54942a92d549896bd2931